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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辣椒水抹芥末油7民警刑讯逼供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04:14 都市快报

  26日,备受关注的河北唐山“7·12”民警刑讯逼供案一审公开宣判。

  原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被判犯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原唐山市刑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聂晓东、副大队长张连海、侦查员宋金全、原南堡开
发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卢卫东、教导员黄国鹏被判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电击逼取口供用拖布堵住嘴

  法院查明,2002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友爱楼住户郭某夫妇在家中被人致重伤。

  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在侦查过程中,将时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部主任的李久明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并于该案案发当晚,在李久明家搜出钢珠手枪一支。

  7月16日,南堡开发区分局以涉嫌私藏枪支罪将李久明刑事拘留。

  7月21日上午,南堡分局办案人员经唐山市刑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聂晓东同意,将李久明提至该大队三楼办公室讯问。

  因李久明坚称“7·12”案与己无关,聂晓东示意使用本队的磁性手摇电话机对李久明进行电击。

  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组织卢卫东、黄国鹏、张连海、宋金全等人,让李久明背铐坐地,4把木椅分别坐上人背靠李久明,将其挤在中间,将手摇电话机导线拴在李久明的脚趾和手指上,轮流摇动电话机进行电击逼取口供。李久明痛得大声喊叫,张连海就用拖布堵住他的嘴。

  7月21日夜间,李久明受刑不过,承认“7·12”案系其所为。

  因所叙述情节与现场出入较大,李久明又多次被电击。在审讯期间,有的民警还给李久明戴过噪音耳麦。

  中院判了死刑高院发回重审

  8月26日晚,王建军、杨策等人将李久明提到玉田县刑警大队一楼审讯室,继续讯问“7·12”案的情况。

  在实习民警刘某、毕某(均另案处理)配合下,王建军、杨策强行给李久明灌辣椒水、方便面调料、抹芥末油,并一次连续灌李久明10多瓶矿泉水,打其耳光。直至9月3日,将李久明送回玉田县看守所。

  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带民事赔偿102976.58元。李提出上诉。

  2004年8月11日,河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真凶在温州落网无罪释放李久明

  在此期间,“7·12”案出现戏剧性变化。河北警方接到温州警方通报,温州市瓯海公安分局看守所在押人员蔡明新供诉出“惊天秘密”,蔡称自己曾在2002年7月12日凌晨闯入冀东监狱家属区郭某家中抢劫伤人的事实。蔡明新的供述被查证属实。

  2004年11月26日,李久明被无罪释放。与此同时,唐山市7名民警因涉嫌参与刑讯逼供罪被提起公诉。

  李久明表示,他将依法继续追究王建军等人伪造证据、徇私枉法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国家赔偿。同时,还要追究协同南堡公安分局一起制造冤案的唐山市政法委、唐山市检察院、唐山市中院等有关人员的责任。

  最高检:

  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据新华社“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26日说,检察机关要坚持以证据为本,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邱学强是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说这番话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昨日透露,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已颁布六条硬性纪律规定,以保证公诉权不被滥用。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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