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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长刑讯逼供一审被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05:29 时代商报

  【本报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5月26日,备受关注的河北唐山“7·12”民警刑讯逼供案一审公开宣判,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原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被判犯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唐山市刑警支队一大队原大队长聂晓东、副大队长张连海、侦查员宋金全、南堡开发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卢卫东、教导员黄国鹏被判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河北省河间市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友爱楼住户郭某夫妇在家中被人致重伤。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在侦查过程中,
将时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部主任的李久明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并于该案案发当晚,在李久明家搜出钢珠手枪一支。2002年7月16日,南堡开发区分局以涉嫌私藏枪支罪将李久明刑事拘留。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7月21日上午,南堡分局办案人员经唐山市刑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聂晓东同意,将李久明提至该大队三楼办公室讯问。因李久明坚称“7·12”案与自己无关,聂晓东示意使用本队的磁性手摇电话机对李久明进行电击。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组织卢卫东、黄国鹏、张连海、宋金全等人,让李久明背铐坐地,将4把木椅分别坐上人背靠李久明,将其挤在中间,将手摇电话机导线拴在李久明的脚趾和手指上,轮流摇动电话机进行电击逼取口供。7月21日夜间,李久明受刑不过,承认“7·12”案系其所为。因所叙述情节与现场出入较大,李久明又多次被电击。在审讯期间,有的民警还给李久明戴过噪音耳麦。2002年8月26日晚,王建军、杨策等人将李久明提到玉田县刑警大队一楼审讯室,继续讯问“7·12”案的情况。在实习民警刘某、毕某(均另案处理)配合下,王建军、杨策强行给李久明灌辣椒水、方便面调料、抹芥末油,并一次连续灌李久明10多瓶矿泉水,打其耳光。直至9月3日,将李久明送回玉田县看守所。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带民事赔偿102976.58元。李提出上诉。2004年8月11日,河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在此期间,“7·12”案出现戏剧性变化。河北警方接到浙江省温州警方协查通报,温州市瓯海公安分局看守所在押人员蔡明新供诉出“惊天秘密”,蔡称自己曾在2002年7月12日凌晨闯入冀东监狱家属区郭某家中抢劫伤人的事实。蔡明新的供述被查证属实。2004年11月26日,李久明被无罪释放。与此同时,唐山市7名民警因涉嫌参与刑讯逼供罪被提起公诉。26日宣判后,聂晓东等人表示服从判决,王建军、杨策则对判决不服,当庭提出上诉。广东公安推行“一把手”末位发言制逼供致死查处领导【本报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公安民警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要严厉查处。这是近日出台的《广东省公安机关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出的明确规定。《意见》同时指出,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干部、财务、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等具体事项;对群众的报案求助不及时出警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意见》规定,在党委会讨论重大问题、敏感事项时,推行“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对公安机关或民警发生13种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要在严肃查处当事人的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意见》指出,要严厉查处重大涉警案件,加大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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