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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教师建议:完善教师法实施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05:48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成都大学一教师状告教育局行政违法案终审胜诉,他认为教师法实施条例存在缺陷和漏洞

  成都市中院

  早报讯(记者黄旭阳)昨(27)日,成都大学教师杨茂状告成都市教育局行政违法案
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成都市教育局2003年2月23日作出的《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教育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官司画上了句号,但杨茂认为现行教师法实施条例暴露出不少漏洞,准备向人大提交修改建议。

  终审:大学教师赢了官司

  杨茂1999年6月向所属的企管系提交了“请调报告”,成都大学不同意。1999年8月28日开学后,杨茂没有到学校上班。2000年7月他到学校提取个人档案时,得知自己于1999年9月12日被除名。

  杨茂提出申诉后,成都市教育局认为,杨茂连续旷工15日以上事实清楚,但成都大学未将除名决定送达杨茂,违反了《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且“除名”一词提法欠妥。责令成都大学依法重新作出决定并退还收取杨茂的档案管理费360元。杨茂不服成都市教育局的行政处理意见,将其告上了法院。

  今年3月,青羊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成都市教育局2003年2月23日作出的《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并限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昨日,成都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成都中院审理认为,由于杨茂是除名,成都市教育局适用《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不正确;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而成都市教育局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间超过了法定期限,属行政程序违法。

  建议:完善教师法实施条例

  杨茂说,官司虽然赢了,但从本案透视出我国《教师法》和《四川省实施〈教师法〉条例》还不够完善和健全。这几天,四川省人大正在对教师法实施条例进行修改,他正在准备相关材料提交给人大。

  他说,《教师法》和条例规定,当老师权利受到侵害时,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但是,教育机构不是处理申诉的专门机构,当老师提出申诉时,没有专门部门负责,很容易造成部门间相互推诿。同时,教育部门管理权限不同,哪一级别学校的教师向哪一级别教育部门进行申诉不明确。

  他建议,应明确学校受哪级教育部门管辖,老师应该向哪级教育部门申诉。此外,《教师法》和条例规定教育部门在30日内做出答复,应明确是30个工作日,还是包括休息日,节假日在内。最关键的是,在做申诉处理上都是教育局说了算,它既是学校的上级单位,又是裁决者,这样的双重身份无法保持必要的公正、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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