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新办法将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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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08:07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从6月1日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开始在全省实施,昨天,江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协会有关人士就该《办法》中的一些亮点向记者作了解读。 线路调整方案应提前公布
《办法》中规定,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向社会公布调整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经营者不得擅自停业 对于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办法》中规定:要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乘车伤亡可获赔偿 《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如果发生以下情况: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等,有关部门可以对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贺晓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