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侵犯乘客利益将受重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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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09:03 南京晨报 | ||||||||
深圳讯 记者昨日在建设部来深举办的专题讲座上获悉,我国第一部公交车综合性法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6月1日实施,届时广大乘客的权益将更有保障。 罚金数额之高前所未有
据介绍,《办法》的最大亮点是对乘客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有力保障,严惩损害权益的多种行为,罚金数额之高前所未有。 《办法》规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等,都将被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同时处以1万至3万元罚款。 公交改线须先告知公众 《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办法》规定,需要调整公交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交通部门应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公交线路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新建小区要规划公交站 《办法》中把公交站点的设置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部分,建筑单位若要营建一个新的住宅小区,必须考虑设置公交站点。据建设部城建司有关负责人昨天介绍,这将成为考核居民住宅品质的一个重点。 《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这是首次将“公交优先”写入全国性法规,意义深远。《深圳晚报》(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