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六条硬纪律防止公诉不“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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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09:10 东方早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 为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公诉队伍的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明纪律,保障公诉权的正确行使,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27日透露,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已颁布六条硬性纪律规定,以保证公诉权不被滥用。
这位负责人说,公诉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公权力,对代表检察机关具体行使这一权力的公诉队伍,必须坚持从严治检、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明纪律,坚决防止权力滥用。特别要注意发现和查处公诉不公背后隐藏的公诉人员违法违纪。 防止公诉不“公” 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为防止公诉不“公”、保障公诉权正确行使的六条规定是:1,凡是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枉法;2,私放犯罪嫌疑人、帮助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以及通风报信、泄露办案机密;3,私自办案或者干预下级检察院办案;4,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友或者接受上述人员财物、宴请、娱乐活动;5,在办案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行为;6,因违法违规办案、玩忽职守造成犯罪嫌疑人等脱逃、死亡、严重伤残等六种情形的责任人都要先停职离岗,再区分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检察纪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严格执行六条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六条要求要作为硬性的纪律规定来严格执行,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介入调查,坚决扭转公诉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相对多发的状况。 同时,要健全完善公诉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办案质量不高和办案责任心不强、造成一般性工作失误的,要及时给予诫勉,两次诫勉无效的离岗培训,离岗培训不合格的要依法免除检察官职务、调离公诉部门或办案岗位;对于造成错案的,要严格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制落实责任;因管理存在疏漏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有关领导和公诉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