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北京二外院长涉挪用公款3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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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09:10 东方早报 | ||||||||
早报北京专稿 近年来,高校职务犯罪正在成为政府反腐工作的新焦点,继已经获罪的同济大学原副校长吴世明和南京财经大学原副校长刘代宁等人,现年66岁的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原院长兼党委书记常殿元,因涉嫌勾结他人挪用300万元公款,25日上午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跟常殿元同为此案被告人的是现年62岁的龚德明,他同时也是常殿元的大学同学。根据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起诉指控,常殿元在1996年7月至1997年4月,担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期间,为牟取私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北京浩宇生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龚德明勾结,擅自将第二外国语学院的300万元公款挪给龚德明进行营利活动,造成该款至今未归还。常殿元在法庭上并不认罪,他认为自己过去作出的口供曾受检方诱导。 根据常殿元的证词,1996年3月,他的大学同窗龚德明来到学校找到他,声称代表武汉中学筹备开办民办中学的资金,需要借款300万元,利息18%。 常殿元表示,为把学校的死钱变成活钱,就答应了。后来,龚德明又把借款事由改成给北京浩宇生化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开发化肥项目,而龚德明实际上就是浩宇公司董事长。 常殿元还表示,他在参观过浩宇公司后就同意借款。而这一巨额借款的重大事项常殿元并没有向学院党政联席会通报。他认为这是“特殊”情况,更重要的是,“这种创收的办法在联席会可能通不过”。据常殿元称,这份借款合同最后签署时并没有盖学院的公章。后来浩宇公司一直未还款。公诉人问常殿元,作为学院的一把手,为什么没有执行基本的财务制度。常殿元承认在这点上存在失职行为。高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