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预防职务犯罪条例通过 严管国家工作人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10:23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 秦璇 通讯员 田晓杏 实习生陈云芳报道:昨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文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6种行为。 此前,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依据主要是一些政策性规定、党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方针等。由于法律的缺位,各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权责不清,工作要求不规范。2003
这“六不准”为:不得借招聘、录用或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收受礼金或谋取私利;不得非法干扰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决定或干预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及物资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不得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其配偶、子女、亲友及其他人员贷款、拨款、借款或提供担保、介绍工程;不得纵容、包庇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纪违法活动;不得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条例》规定,如违反以上任一规定,由单位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该条例还明确鼓励了群众、媒体对职务犯罪进行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