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贪官受贿500多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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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10:24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被告人刘健民被法警押进法庭。(记者陈新摄)曾是国家副厅级干部的李菊萍垂头坐在轮椅上,被法警推进法庭接受审判。(记者陈新摄) 本报讯(记者陈新实习生杨立军)身为国家副厅级干部,且身居要职,竟为谋求一己私利,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他人贿赂,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俩副厅级高层李菊萍、刘健民受贿案昨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菊萍领刑15年,刘健
总会计师受贿337万元 被告人李菊萍,1998年4月任省农电局财务处处长,2004年4月该局改制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后任总会计师(副厅级)。2004年11月24日因涉嫌受贿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至2000年3月,李菊萍在任省农电局财务处处长期间,以省农电局在建行北大街办事处存款1.2亿余元的方式为陕西某房地产公司解决贷款问题,为此,先后3次收受共计200万元“感谢费”,在此期间,建行北大街办事处主任周利民(已判刑)为拉取省农电局存款,于2000年元月送给李菊萍2万元。 2002年至2003年,李菊萍给榆林供电局拨付网改资金、电力建设基金数千万元,榆林供电局局长刘文强于2003年送给李菊萍3O万元,另通过被告人张惠霞送给李菊萍40万元支票,张惠霞按照李菊萍的指示,将其中15万元购得捷达轿车一辆,剩余25万元提现后交给李菊萍。后刘文强为表示感谢,于2004年又送给李菊萍10万元。 2003年5月,李菊萍借陕西省府谷县农电公司催要该公司下余网改资金之机,擅自决定并安排财务处将该公司所需资金直接拨付,由此收受该公司所送50万元。 2004年4月,省富平县电力局局长李某为该局争取工程借款送给被告李菊萍5万元,事后,李菊萍拨付给该局400万元。 综上,李菊萍共计收受人民币337万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菊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337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已追缴赃款337万元依法没收,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副总经理受贿19万美元和20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刘健民,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副厅级)。2005年1月31日因涉嫌受贿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刘健民在担任省农电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3年8月至2004年6月共收受他人感谢费19万美元和20万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3年初,刘健民在负责省农电局下属企业陕西地方电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陕西省农电管理局新办公楼项目的过程中,为该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协调促进工程进展等方面提供诸多便利,该公司为表示感谢,先后8次送给刘健民共16万美元。 二、2003年7月,省农电局与陕西某投资公司、陕西某房地产公司合作成立陕西秦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促进公司工作顺利开展,刘健民代表第一大股东省农电局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此,陕西秦电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先后3次送给刘健民共3万美元以示感谢。 三、2004年初省农电局办公楼会议室、餐厅的装修工程,在刘健民的帮助下,交由省农电局下属企业陕西农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为表示感谢,装饰公司总经理于2004年5—-6月间在刘健民的办公室,送给刘人民币20万元。 刘健民于2004年10月至12月间,将上述款项分别全部退还给了送款人。案发后上述赃款已追缴在案。 市中院认为,刘健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19万美元和2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追缴在案的受贿赃款19万美元和20万元人民币依法没收,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