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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出台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10:52 河北日报

  本报5月27日讯(记者周远)今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其中明确6类重大事项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审查,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

  这6类重大事项包括:省人民政府建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的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
况;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年度财政决算情况;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中大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问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省人大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依法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该规定同时明确,有关国家机关违反规定,对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审查、决定的重大事项未提请的,省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执行的,应当追究有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法规还规定了10项重大事项应当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作出决议、决定。这包括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而采取的重大措施等。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和保证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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