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通过 无防雷装置最高罚3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11:45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梅军通讯员田晓杏)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仍不改正的,不仅要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而且,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昨日,《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作出上述明确规定。 湖北省属于雷暴多发地区,雷击灾害较严重。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
《条例》规定有五类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重要的导航场所和设施;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重要储备物资的库储场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