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六条规定防公诉不“公” 违者先停职离岗再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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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14:48 新民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杨维汉刘传超)为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公诉队伍的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明纪律,保障公诉权的正确行使,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27日透露,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已颁布六条硬性纪律规定,以保证公诉权不被滥用。 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为防止公诉不“公”、保障公诉权正确行使的六条规定是:
凡是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私放犯罪嫌疑人、帮助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以及通风报信、泄露办案机密,私自办案或者干预下级检察院办案,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友或者接受上述人员财物、宴请、娱乐活动,在办案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行为,因违法违规办案、玩忽职守造成犯罪嫌疑人等脱逃、死亡、严重伤残等六种情形的责任人都要先停职离岗,再区分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检察纪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公诉部门这六条要求要作为硬性的纪律规定来严格执行,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介入调查,坚决扭转公诉干警违法违纪相对多发的状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