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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都应装上“电子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16:09 深圳晚报

  公交车上都应装上“电子眼”

  市人大代表建议尽快将公交运输治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让老百姓出行更安全

  本报记者周力

  核心提示

  昨日,市人大代表肖幼美提交了关于制定《深圳市公交运输治安管理条例》的建议。她在建议中指出:我市每天大约有350多万人出行要乘坐公交,可公交线上治安形势复杂严峻,市民普遍反映乘坐公交车不安全。应尽快制定《深圳市公交运输治安管理条例》,将公交运输治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把治安合格作为司乘人员从业资格之一;确定公交运输行业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标准,如在车上安装安全隔离栏,安装与110相连接联动的流动实时监控指挥管理系统(FVA系统)等,让乘公交出行的深圳人更安全。

  背景

  每天350多万人 乘坐公交出行

  目前,我市公交线上治安形势仍然复杂严峻,市民普遍反映乘坐公交车不安全。数据显示,我市每天大约有350多万人出行要乘坐公交,公交线上的安全与否,已成为市民衡量深圳治安好坏的晴雨表。

  据了解,北京、天津、武汉、南京、昆明五市已由人大或市政府颁布了公交治安管理条例(规定),对公交治安管理的主体以及职能权限、公交营运企业的责任义务、司乘人员的资格条件要求做了明确规定,用条规保证职能、任务和权利、责任等。

  当前,我市有公交车8668辆,公交车线路380多条,公交客运公司70多家(其中:公共大巴1900余辆,大巴公司30多家,线路80多条;城镇大巴3200余辆,线路120多条;中小巴3300余辆,营运公司30多家,线路170多条),公交线全长约8100多公里,客运从业人员20多万人。

  频发扒窃抢劫

  使市民心有余悸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公交车上发生最多的是扒窃、抢劫等案件,虽然警方采取了千人护车反扒行动等一系列措施,但公交车上的治安形势依然比较严峻。一些不法分子结伙长期盘踞在公交车站,盯住一个目标,互相配合作案,偷盗事主的钱包、手机等财物。一旦被事主发现,偷窃行为很可能演变成抢劫。犯罪分子作案后迅速逃逸,案件很难侦破。即使破案了,由于取证困难,嫌疑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公交车上案件频发使经常乘坐公交车出行的深圳市民常常心有余悸。

  自2004年以来,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共抓获公交线上违法犯罪嫌疑人4000多名,协助交通管理部门查扣各类非法营运车辆500余辆。日前,南山区36路公交车站内发生抛尸案,在公交车上发生的恶性案件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经过7昼夜奋战,刑警们转战千余公里,成功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日前,深圳市5辆870线路和5辆329线路公交车试装了流动实时监控指挥管理系统(简称为FVA系统)。这是深圳首次在公交车辆上安装电子眼,目的是为了监控扒手行踪。目前部分装有电子眼的公交车已开始运营。

  公交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交车是个流动的载体,公安干警在破案时往往会遇到无法取证、无法确定犯罪地点等困难。如果在机动车上安装了具有自动报警功能的监控系统,公交分局就可以通过信息中心掌握第一手资料。在对乘客的调查中,大部分乘客对此也表示赞同。

  肖幼美在建议中提到条例(规定)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确立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为全市公交运输治安的主管部门。按照市编委和市公安局规定,公交分局已具备治安管理的职能,但未有配套的规定。通过立法确定公交分局的法律地位,明确作为条例(规定)的主要执行机关。

  ——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公交分局应当参与交通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并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按标准组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组织,管好自家的门,看好自家的人。由分局将各治保会组织起来,成立治保联席会,统一指导,分类实施,一旦行业治安工作需要,都可以动员起来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巡逻、检查。

  ——明确公交运输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把治安合格作为司乘人员从业资格之一,治安合格的内容包括身份真实性审查、安全防范知识的考核、有否违法犯罪记录甚至是否在逃人员等。

  ——确立司乘人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上岗前必须参加治安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上岗;在岗每月培训一次,不断更新安全防范知识,提高司乘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培训可与交通培训一同进行,减少从业人员的负担。发挥司乘队伍的作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工作,如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制止犯罪行为、配合反扒行动等,使之成为一支重要的群防群治力量。

  ——确定公交运输行业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标准。例如在车上安装安全隔离栏,与公安110相连接联动的流动实时监控指挥管理系统(FVA系统)和GPS系统等设施;场站安装闭路监控和安全门X光机等。FVA系统具有实时监控、自动报警、追踪线索、巡逻监控、电子验证(可对出城的小汽车、出租车进行乘客身份电子验证)等功能,在公安机关处置辖区警情,指挥调动警力及公交运输单位内部管理方面用途广泛。

  ——确立一套对司乘人员、企业单位治安职责、义务方面的奖惩规定。司乘人员多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规章制度,除对本人给予处罚外,也要追究所在公司的相关责任;对治安状况较差的公交客运线路,责令进行整改,长期没有改善的,建议交通部门取消公司的线路经营权。每年公交车辆综合检验要增加治安防范内容,实行定线、定车的综合治理机制,确定每条公交线路每月最高发案若干宗,列入考核内容。对发案超过限定数的,给予警告、扣除奖金、司乘人员下岗培训等处罚措施。

  对策

  司乘人员提高遇险应变能力

  肖幼美代表在建议中提到,应该确立公交运输治安的主管部门;确定公交运输行业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标准;确立对司乘人员、企业单位治安职责、义务方面的奖惩规定等纳入公交治安管理法规当中去,提高广大司乘人员的遇险应变能力,构筑公交防控网络。

  市民关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说,他住在福田,每天乘坐公交车上下班。有时,车上一发生案件,司机不是及时报警和维护乘客安全,甚至故意开门放走犯罪分子。公安部门的办案人员也表示,由于治安责任不清楚,有时车上发生案件后,司机和事主都不愿配合甚至妨碍公务。虽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已实行多年,但一些交通运输企业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未将责任落到实处,没有将其经营的运输线路治安状况好坏与管理人员、司乘人员挂钩,认为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是公安机关的事,故而只是雇请保安看看门,不愿意投入资源或组织群防群治力量维持本公司线路的治安秩序。另外,司乘人员也缺乏治安防范知识,遇险应变能力低。

  制定公交治安管理方面的条规

  因此,必须通过制定法规,明确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责任、义务,并建立一套培训、检验、奖惩制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群防群治工作落到实处,真正构成我市公交运输治安防控网络,实现公交治安秩序的根本好转。

  目前,我市尚未制定关于公交治安管理方面的条规,作为行业治安主管部门的公交分局,在对公交营运企业和司乘人员管理上形成无据可依的尴尬局面,仅有建议权,没有刚性的措施,对一些经营线路治安状况差的企业也没有约束力,甚至请司乘人员协助案件的调查都会遭到拒绝。

  由于司乘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是在市交通培训中心和公交运输公司办理,公安部门只有指导公交运输行业安全防范的职能,缺乏刚性权限,从业人员不需通过有关公共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和从事高危行业准入条件评审筛选,助长了从业人员麻木不仁的态度,造成公交运输治安工作始终处在被动局面。

  “大交通”、“大公交”是深圳城市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定位和建设目标,公共交通是城市人流、物流的运载主体,是深圳城市交通优先发展的战略选择。要适应“大公交”治安新格局,发挥行业治安管理优势,必须走专业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之路。

  名词解释

  FVA系统:是在每辆车上安装三个“电子眼”,分别装在车厢内的前部、尾部及上客门的上端。前部和尾部的电子眼可以将车内任何角落都拍摄到,而上客门处的摄像头则可以防止扒手在乘客上车的时候伺机下手偷窃。该系统目的是为了监控扒手行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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