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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名犯罪嫌疑人获“豁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16:10 深圳晚报

  宝安区检察院依法从宽掌握刑事相对不起诉适用标准

  51名犯罪嫌疑人获“豁免”

  名词解释

  刑事相对不起诉

  是指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虽构成刑事犯罪,但因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的刑事案件,不向法院提起公诉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终止诉讼,从而简化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制度。

  本报记者蒋世科王雅报道昨天,记者从宝安区检察院获悉,在不到一年时间里,宝安区已经有51名初犯、偶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等被“豁免”刑事责任追究,较往年同期上升约69%,体现了该院依法从宽掌握刑事相对不起诉适用标准对于节约诉讼资源、增强检察决策公开、透明度的社会综合效果的促进作用。

  案例:懵懂少年回头是岸

  16岁的阿刚(化名)是一名高中生,因为迷恋上了电子游戏又苦于经济来源被家人控制而萌生抢劫之念。2004年的一天,阿刚尾随一名放学回家的女初中生至偏僻路段,抢劫其手机,但因女孩大声喊叫求救,阿刚放弃抢劫逃跑,但被闻讯赶至的警方抓获。后来,宝安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阿刚“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未遂,且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且归案后,阿刚认罪态度非常诚恳,故检察院最后决定对阿刚不予起诉。

  又如在办理一宗高三在校生的故意伤害(轻伤)一案的过程中,宝安区检察院办案干警不仅加紧促成当事人双方的和解,且加快办理相对不起诉手续,使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及时返回校园复习备战高考,给了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效果:恤刑慎罚利多弊少

  据介绍,自去年6月实施《关于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的规范意见》至今,宝安区检察院共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35宗51人,社会效果较好。

  非刑罚化处置方法体现了“恤刑慎罚”的刑罚思想,其立足点是对犯罪人的教育、感化和矫正。目前,世界各国对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等特殊犯罪群体广泛适用非刑罚化处置措施的效果显著,不但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传统刑罚特别是短期剥夺自由刑“威吓无功、教化无效、学好不足、学坏刚好”的种种弊端,而且显著促进了对犯罪人的矫正效果,使之积极复归社会。但其在适用过程中要考虑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对于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恶劣以及不具备可矫正性的犯罪人则应排除适用。

  作者:记者蒋世科王雅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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