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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提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高赔51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16:24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王普、通讯员王肃沁报道:从5月30日零时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略有提高!赔偿标准最高地区将是深圳市,驾驶员如在深圳违章驾车致人死亡,赔偿金将可高达51万元。

  由于赔偿标准是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制定的,所以年年不同。从2005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6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来计算。

  按照这一“解释”,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2004年,计划单列市深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864元,照此按20年计,死亡赔偿金可达517280元。由于2004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般地区(指深圳珠海汕头外的其他地区)为13672元(2003年为12380.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365.87元(2003年为4054.58元),因此,除个别项目外,今年的计算标准将普遍略有提高。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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