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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让每个公民都能公开从容表达冤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16:36 南方都市报

  潘余均的自杀,令佘祥林案的后续状态重回公众视野的中心。这名11年前以专案组最末一名成员身份参与办理佘案的京山县警察,在被佘案纠错专案组叫到武汉接受谈话与监控之后,神秘走脱自缢身亡。他在电话里对妻子只说了“受不了”,在自杀现场用血写下“我冤枉”——他为什么不回家?他为什么不说话?事情在众多疑问中迸出悲剧的色彩。

  佘祥林沉冤得雪的同时,相关机构也正着手进行错案的责任调查与追惩。不过公众
舆论与媒体声音,都在此环节上提出了必要的质疑与提醒——勿以造成冤案的方式来纠正冤案,希望佘案纠错调查的过程,从一开始就能够保证程序公正、审理公开、被调查者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保障。而潘余均自杀事件甫出,民众并没有涌出丝毫“恶有恶报”的念头,而多是痛感潘余均于压力之下虽觉“我冤枉”、却终究无由公开声辩——那么,我们的办案体制,到底从佘祥林11年的无妄之灾中获得了哪一丁点长进?当然,上述的种种,也能够说明我们的民智,到底是步出了“恩怨情仇”与“匹夫之怨”,而渐渐理解了法治、认可了法治、在呼唤和争取着法治。这是一点欣慰。

  只有每一个公民——无论他背负多么“明显确凿”的嫌疑,都能够公开从容地表达冤屈,不必隐忍偷生,不必锯嘴而死,那么我们的法治社会才是有了一点样子。佘祥林11年前无法公开从容喊冤,是因为一喊就要挨揍,再喊甚至会殃及家人。11年后潘余均不敢公开从容喊冤,又是一番怎样的情形?无论如何,其实都是一个势单力薄的公民个体在掌握庞大权力资源的国家机器面前所不可避免的无可奈何与深重恐惧。法治能够让每一个公民公开从容表达冤屈,关键便在于法限制后者任意使用、调用权力,从而赋予前者以力量和勇气。

  但我们法治建设的现状,似乎有在佘祥林一案上连续栽跟头的迹象。高度涉嫌杀妻的佘祥林,面对的其实不是依靠证据说话的公诉方,而是整个地方政权——其时是当地政法委协调公检法三方“先定后审”。试问佘祥林哪里还能有从容的力量?哪里又能有喊冤的勇气?如今潘余均要面对的,其实也是一个超越而又统领公检法机关的专案组,是一个服从性要求与压力烈度都要大得多的权力组织。也正为因此,它可以一开始便超越司法程序而对潘余均等人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外界不得与闻,本人亦不得透露。在这样一种局面下,难怪民众并不奇怪于潘的承受能力不够,而是奇怪专案组究竟对潘谈了些什么话;也难怪潘的家人甚至要怀疑潘余均是被要求扛下铸就佘祥林错案的主要责任与罪罚——倘如是,那当然是骇人听闻的。

  因此,在潘自杀之后,专案组同潘的家人接触磋商,达成一定谅解、议定相关后事是必要的。但更必要的,只怕是尽可能地将与潘余均的谈话内容以及调查进度公告于天下,以解种种猜测与质疑。当然,最必要的则是在该约束权力的地方约束权力,在该回归法律的时候回归法律,让每一个公民获得力量和勇气,可以公开从容地表达冤屈。如此,我们才算是从佘祥林所受的苦难中真正感到过痛,并养好了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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