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贿赂竟称取之有道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9日00:00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 日前,鹿城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鹿城区市政维修管理所原所长王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经审理查明,2000年,王某利用担任温州市鹿城区市政维修管理所所长职务的便利,将该所承接的鹿城区小南路住宅区下水道疏浚工程业务交给戴某(另案处理)承接施工。为表谢意,戴某在工程完工后送给王某2万元。
2002年至2003年间,仙居县某橡胶材料厂向该所提供沥青,王某在这笔业务上给予了支持和照顾。为此,该厂厂长徐某先后7次送给王某5600元。他辩解称,他对橡胶材料厂生产的沥青配方提供技术指导,因此收取费用,是取之有道。法院认为,王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已构成受贿罪。贤群璐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