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出问题房须双倍赔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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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9日01:39 新京报 | ||||||||
青岛商品房预售合同须附预售广告等内容 据新华社青岛5月28日电(刘大正)从青岛市有关部门获悉,将于6月底前开始执行的青岛市《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给开发商戴上“紧箍”。合同明确规定,商品房质量不合格,卖房者要对买房者进行双倍赔偿。
据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和青岛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版)示范文本的基础上,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结合青岛市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制定的。 与以往不同的是,新文本将“赔偿”多次明确地写了进来。如卖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一定期限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时需要由卖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房屋交付后,房屋权属证明办妥前,买房者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房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卖方对买房者进行双倍赔偿。另外,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等内容也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中出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