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明星广告于法无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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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9日03:2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邹云翔 北京市工商、卫生等多部门日前宣布,联手打击虚假广告。今后,影视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
对于这样一刀切的行政措施,笔者认为至少存在如下瑕疵: 首先,一刀切混淆了广告法对几类不同商品广告的要求。对于药品与医疗广告,广告法规定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并且规定行政审查制度,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广告发布前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而对于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广告法仅仅规定“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并没有规定事先行政审查制度。其次,一刀切侵犯了明星的正当权益。广告法并没有禁止在食品、化妆品方面利用明星做广告。再次,这样做也妨碍了广告业的正当权益。 明星以消费者身份推荐商品视为欺诈,因此必须予以禁止。这样来衡量广告的标准实则上是坚持一种“愚人标准”:认为受众们都是愚蠢的,只有管理者无微不至的关心,受众才会免于受害。 其实,当今世界人们普遍采用正常人标准来衡量广告的真假:“只有普通的购买者在合情合理的情况下对宣传的内容产生了错误理解,这样的广告才会认为是虚假广告。”诚实的明星广告并不会引起受众的误解,不应被禁止。 当前广告业混乱的现状,是有法不依的结果,需要大力气整治,但是我们一切的惩治措施应该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用一种于法无据的措施去反对另一种违法,本身就是有害的。 我们面对的问题并不是明星能不能做广告,而是明星如何诚信地做广告:一则,广告诚信;二则明星诚信;三则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有领导社会善良风俗之义务。希望有关部门多在促使明星诚信做广告上下功夫,轻易地一概禁止其实是一种懒人思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