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晚点三小时旅客质疑退票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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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9日03:29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记者报道 本月25日,本报报道了《乘客维权占车厢列车晚发7小时》一文。文中提到北京开往青岛的T25次列车晚点发车是由于此前青岛开往北京的T26次晚点所致。文章见报后,一位乘坐T26次列车的乘客昨天给本报寄来一封读者来信,信中提出,列车晚点是由于铁路方面改造施工所致,在这样的情况下依然要收取乘客票价20%的退票费是不合理的。 读者在来信中告诉记者,他是23日上午在淄博购买的T26次车票,但是中午12点50分,
记者从铁道部官方网站了解到,《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以在开车后2h(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期许在开车48h以前办理。但在《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关于客运杂费内容部分的附表中规定:退票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2元/人次。因此退票费实际上是客运杂费项目的内容。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实际上关于铁路收取20%退票费的规定长期以来争议颇多。为了规范退票费意见,2003年,当时国家计委出台了《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该《意见》对调整退票费的收取条件和收取标准共提出了6条基本思路。其中第一条就指出,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生产组织原因发生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乘客在购买车票后即与铁路方面确定了合同关系,列车晚点实际上就是铁路方面违约,没有履行安全准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赔偿给乘客造成的损失,就更不要提还要收取退票费的问题。 线索提供邹先生 线索奖励100元 作者:耿振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