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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事故最高赔51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9日04:32 北京晨报

  赔偿标准普遍提高 深圳人获赔数额居首

  晨报广州专讯从5月30日零时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略有提高。广东省公安厅前天公布了《广东省200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赔偿标准最高地区将是深圳市,驾驶员如在深圳违章驾车致人死亡,赔偿金可高达51万元。

  由于赔偿标准是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制定的,所以年年不同。从2005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6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来计算。

  与200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相比较,今年的标准除个别项目外,普遍略有提高。200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般地区是13627元,深圳市为2586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365.87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一般地区10694元,深圳市为17810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3240.78元;职工平均工资一般地区为21138元,深圳市为31808元。

  按照规定,如果是广州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赔偿金的计算按照广州人均可支配收入13627元/年,20年计算,可获得27万元的赔偿标准;而深圳籍人则可获得51万元的死亡赔偿金。《羊城晚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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