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局书记用贿款向局长行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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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9日08:44 南京晨报 | ||||||||
前日上午9时30分,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系统多名厅、处级领导受贿特大窝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李菊萍等6人分别被判处15年至1年有期徒刑,并有多人被处罚金,其中包括一名介绍贿赂的女服务员。 据了解,昨日宣判受贿罪的5名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系统领导中,大多牵扯手中的建设项目,收受建设公司贿赂。其中原榆林供电局党委书记为使一建设公司能承揽该局
2003年底,榆林供电局决定为本局职工建设三栋住宅楼,由该局所属的阳光地产公司具体负责招投标。榆林一建设公司业务经理马某为使本公司能承揽该工程,找到时任阳光地产公司经理张新林,二人商定由张新林通过榆林供电局党委书记高治云做局长刘文强的工作,让局长刘文强在工程招投标中对能化公司予以关照。张新林遂将此事告知高治云并承诺事成后有好处。 随后高治云到刘文强的办公室将该建设公司的资料交给刘文强,并提出对这家公司在承揽工程时予以照顾。随后高治云又来到刘文强的办公室,将该公司给的3万美元送给刘文强,刘当场将其中5000美元送给高治云。 去年3月,建设公司中标上述三栋家属楼建设工程。为表示对张新林及高治云的感谢,马某先后三次交给张新林好处费共68万元。张新林于去年4月4日向高治云在农行的个人账户存入30万元,并告知高此款为建设公司的好处费。据《西安晚报》(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