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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与法规约束并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9日09:18 解放日报

  5月23日起,本报开展了对网上买卖文章这一社会现象的讨论。几天来,我们收到不少热心读者的来信、邮件和传真,发表各自的看法。在此,谨向大家表示感谢。今天,在结束讨论之际,我们刊登两位专家的意见,供大家参考。

  系统治理文章买卖

  上海交大管理学院教授王浣尘

  从个人和社会的关系来说,任何个人的行为,都会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即“自律约束”和“社会约束”。社会约束就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它包括行政约束、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等三个层次的约束,这也就对应着三个层次的游戏规则。如果一个社会失去了这些游戏规则,或者一些人没有足够的“自律”而不遵守这些游戏规则,那么就会“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关于网上出现的文章买卖的现象,道理非常明显,个人的心得体会,怎么可以他人代为“心得”;个人的思想报告,怎么可以他人代为“思想”;展示个人原创性成果的学位论文,怎么可以他人代为“原创”。凡此种种,无论是行政规范还是学术道德,早就碰触了底线;这种“假冒”,当然也碰触了法律底线。

  同时,这类“思想产品”,从其性质来说,都是特指个人专有属性的展示,不是社会可交易的产品。中国千百年来,诸如考场“枪手”及其雇佣者,历来都是违规违法的。

  再说,网上“枪手”的“产品”,往往又是来历不明,东抄西摘,东拼西凑而炮制出来的“伪劣次货”。这些“伪劣”,当然又碰触了行政、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因此,网上文章买卖,不论对买卖双方的个人,还是对社会的整体来说,都是后患无穷的,急需治理。该如何治理?一是各人自律,清除源头;二是舆论引导,营造氛围;三是技术强化,营销实名;四是行政规范,奖惩分明;五是道德规范,众口一词;六是立法明确,执法严肃;七是政府作为,主动巡察。看来运用系统工程的思路,多管齐下,方能奏效。

  文章买卖当受处罚

  市中广律师事务所主任史忠伟从

  前,以写作为职业的人谦称自己是“卖文为生”,没想到互联网时代,卖文已然出现了“升级版”,卖文不是供人阅读,而是卖文给人使用,而且连署名也一起出卖了。也许有人会说,我自己写的文章,自己享有知识产权,有人愿意买,我愿意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卖又何妨?殊不知,这种买卖文章的行为不仅是受道德谴责,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属于人身权,因为其与作者人身利益密不可分,是不能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的;同时,署名权的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作者生前对署名权专有,死后署名权亦不得转让或继承。

  更为严重的是,从民法角度来说,这种文章买卖行为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公序,即公共秩序,指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良俗,即善良风俗,指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一般道德。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为文章买卖行为违反了这条基本法律原则,因此,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买卖双方都必须各自承担相应的后果。

  但是,面对“作文都为稻粱谋,买文皆图混过关”现象的不断滋长,仅有民事法律上的规范,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通过建章立法,对买卖文章者实施行政法上的处罚,才有可能扼制这种行为,净化学术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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