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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监督公务员值得商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9日10:0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最近,两则关于公务员管理制度的新闻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讨论。一则是,为加强监管力度,使暗访和监督更有说服力,青岛市纪委决定启用针孔摄像机和录音机监督公务员,暗访人员将整个过程通过针孔摄像机和录音机进行取证,如果被暗访单位和人员不服,可以当面查证(见5月12日《华夏时报》)。另一则是,南京市政府为了防止有些官员“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出台了《2005年廉政工作意见》,首次明确规定干部婚姻变化情况要向组织报告(见5月12日《现代快报》)。

  不可否认,在目前公务员职务廉洁性的社会信任度低下、政府官员“包二奶”现象日益严重的情况下,这两个制度的出台在防止公务员职务犯罪和防范官员道德风险方面,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的预防和威慑作用。但是,争论中的更多反对意见则集中在公民“隐私权”上。

  这两则新闻的内容让笔者有种似曾相识的感觉。2004年,合肥一家单位领导为便于随时对正在上班的职工进行“监督”,及时了解他们是否在岗位上认真工作,竟在办公室安装摄像镜头。为了让“监督”无处不在,厦门台资企业东龙陶瓷有限公司的老板更是把两台针孔摄像机装到了公司的女厕所里。

  另外,“婚姻变化报告组织”的规定实在有违新《婚姻登记条例》,该条例刚将离婚者从“报告组织”中解放出来,南京出台的规定又将他们拉回了从前。再者,报告之后怎么办,是政策教育还是给个纪律处分?新闻没有后话。但就“因公”干涉婚姻来说,这种做法实在有些干涉“离婚自由”之嫌。

  所以,这两则对公务员管理的做法,实际上都在重蹈某些企业侵权行为的覆辙,但角色变了。在对待企业这种霸道管理的时,人们总是站在支持职工的角度批评其行为的不公。而公务员是群众的“服务者”,在希望服务更到位的心理驱使下,人们不经意间忽视了这些公务员的“公民权利”,比如隐私权。

  但,我们应该认识到,无论是企业追求的“利益最大化”,还是政府追求的“服务质量最优化”,其管理制度都不应建立在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因为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制度也不能超然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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