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立法反家庭暴力 规定公安有调查取证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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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9日10:27 桂龙新闻网 | ||||||||
国际在线消息:我省首部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昨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规的出台,将给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一个坚实的法律依据。 重点:针对没有触犯刑律的比较轻微的家庭暴力,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使许多具体工作开展更加规范、有力。
亮点: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时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规定了提供证据的责任,解决了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请求新《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时所需证据的问题;设立或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实质性规定。这就实现两个历史性的突破:一是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无家可归的状况能够得到改善;二是过去家庭暴力案件中取证难的状况将有所改进。 据省妇联调查,近3年来,沈阳市“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共受理投诉9600多起,法院平均每年审理1000余件家庭暴力案件,一些重大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但根据我国现有法律,除构成严重伤害的案件外,大多数轻微伤害仍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同时,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等制止和调解作用的发挥也有很大局限,因此应当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早在5年前,当时的省妇联主席高鹏便向立法机关提出了建一部反家庭暴力法规的议案,在5年论证的基础上,反家庭暴力法规终于被提上了省人大常委会的讨论日程。省人大领导和具体承办部门对这部地方性法规非常重视,先后进行了两次调查,两次在全省范围内征求意见,并对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审议,昨日才获得最终通过。 来源: 国际在线 责编:梁凯昌 作者:辽沈晚报 高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