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管理规定出台 强化主体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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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9日10:38 桂龙新闻网 | ||||||||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关键作用,转变领导干部作风,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有效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日前,自治区安监局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管理规定》。
《规定》明确要求所有煤矿企业的领导干部要深入井下跟班作业,靠前指挥,具体规定如下:矿务局(总公司)领导、副总工程师:正职领导3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4次/月;副总工程师5次/月;矿务局(总公司)安监局、生产业务处(部)室:正职5次/月;副职6次/月;煤矿(公司)矿井:正职10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方面的副职14次/月;其他人员由矿务局(总公司)、煤矿(公司)自行决定。 为了防止制度流于形式,《规定》明确了考核奖惩办法,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每次下井要有明确的目的和任务,结合自己的职责,在井下做好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切忌走形式走过场。同时,将领导干部下井考核与安全奖惩挂钩,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来源: 广西日报 责编:黄珊 作者:李石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