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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供电局系统挖出受贿窝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9日11:13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被告人高治云被判刑11年。(记者陈新摄)被告人张新林被判刑10年。(记者陈新摄)被告人刘文强听候法庭审判。(记者陈新摄)

  本报讯(记者陈新实习生杨立军)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公开宣判榆林供电局系统受贿窝案,刘文强、高治云、张新林三名被告各自领刑12-10年。

  勾结一气串通受贿

  刘文强、高治云、张新林三人均在榆林供电局系统身居要职,其中刘文强任供电局局长,兼任下属榆林阳光电力公司董事长;高治云任供电局党委书记(正处级);张新林,则是阳光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兼地产公司经理(副处级)。

  经审理查明:2003年底,榆林供电局决定在其南家属院为本局职工建设三栋住宅楼,由阳光地产公司具体负责招投标。榆林某建设公司经理马某为使本公司承揽该工程,找到张新林,二人商定由张新林通过高治云做刘文强的工作,使刘文强在工程招投标中予以关照。张新林遂将此事告知高治云并承诺事成后有好处。嗣后高治云到刘文强的办公室将该建设公司的资料交给刘文强,并提出对其在承揽工程时予以照顾;随后高治云又来到刘文强办公室,将该公司所给的3万美元送给刘文强,刘当场将其中5000美元送给高治云。2004年3月,该建设公司中标上述三栋家属楼建设工程,并与榆林供电局签订了施工合同。为表示对张新林及高治云的感谢,马某先后三次交给张新林好处费共68万元人民币。张新林向高治云的个人账户存入30万元,并告知高治云此款为该公司的好处费,剩余38万元自得。随后高治云分两次将30万元提出另存,案发后,受贿赃款68元已依法追缴在案。

  相互利用买官卖官

  2003年刘文强主持本单位内设机构调整工作,将原职工教育中心副主任(副科级)张新林任命为该局所属多种经营总公司副总经理兼房地产公司经理(正科级)。2004年春节前,刘文强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新林送的感谢费5000美元。2004年上半年,刘文强主持阳光公司改制工作,任命张新林为阳光公司副总经理(副处级)。同年9月,刘文强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新林送的感谢费1万美元。

  2004年6月,榆林阳光电力公司拟改制为正处级单位,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正科级)的张新林,为使自己在改制升职中能获得高治云的帮助。于2004年7月用9.18万元购买轿车一辆,送给高治云之子,并用电话告知高治云,高对此予以默认。同年7月榆林供电局将张新林作为阳光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副处级)人选上报陕西省农电管理局并获批准。

  刘文强另有6宗受贿事实

  2003年上半年,榆林供电局决定在肤施路修建职工住宅楼,榆林市某公司总经理谢某为承揽工程,于同年7月在刘文强办公室将一张20万元定活两便存单送给刘文强,并让其在承揽工程上给予关照,后该公司承揽到15号住宅楼B座工程。2004年4月,刘文强将谢某叫到办公室,称存折不好提款,谢某将此存折提现后,在刘文强的办公室将20万元送上。2004年春节前,谢某在刘文强办公室送给刘1万美元。2004年中秋节前,谢某在刘文强办公室送给其1万美元。

  2004年春节前,榆林市某建筑公司法人徐某为在所承建榆林供电局相关施工中得到刘文强关照,在车上送给刘文强人民币20万元。同年7月,徐某为了让供电局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在验收时顺利过关,在刘文强检查完工程进度后,在车上送给刘文强人民币18万元,后相关工程款及时拨付。

  2003年下半年,榆林市某建筑安装公司在与阳光电力洽谈合资事宜过程中,该公司法人李某为得到刘文强的支持,在该刘办公室送给其2万美元。后双方签订了合资建设经营合同。2004年春节前,李某为使阳光电力公司2400万元人民币合资资金尽快到位,在刘文强的办公室送给该刘1O万元人民币。后阳光公司将1800万元投资款拨付到位。

  2002年3月,府谷县某公司董事长王某为感谢时任榆林供电局副局长刘文强在该公司发电厂并入榆林电网运行的项目上给予的支持,托他人在刘文强的办公室给其送了该发电厂12万元干股的收据,后刘文强取得该12万元的分红款4.25万元,案发后,该非法所得4.25万元已追缴。

  2003年,刘文强在为神府经济开发区某公司新建的电石厂办理用电申请的过程中,向该公司总经理孙某提出其朋友任雄利(去向不明)投资电厂150万元人民币,并让其开具200万元入股收据,其中虚开50万元干股作为刘文强投资,刘并未实际投资。后该用电申请得到批准。2004年6、7月份,孙某给该刘预支3O万元分红款,其中包括刘文强所收50万元干股的分红款7.5万元,案发后,该非法所得7.5万元已追缴。

  2002年10月,刘文强主持本局所属府谷县等五县局企业改制工作,原府谷县农电公司经理贺柏林、副经理杜春生为谋求职务晋升,由杜春生送给刘文强5万元人民币。2002年11月,贺柏林、杜春生被分别任命为府谷电力客户服务公司经理和党支部书记。

  案发后,被告人刘文强的家属已退缴全部赃款和非法所得11.75万元。

  三被告分别被判刑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文强、高治云、张新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故判处刘文强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受贿赃款人民币73万元,美元8.5万元及非法所得人民币11.75万元依法没收;判处高治云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受贿赃款30万元人民币及随案的受贿赃物轿车一辆,依法没收;判处张新林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受贿赃款38万元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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