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首例利用信用证打包贷款诈骗案审理终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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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30日06:44 东北新闻网 | ||||||||
昨日记者获悉,我省首例信用证打包贷款诈骗案已审理终结,该案被告人姜思国骗取银行贷款达795万元。有关人士说,该案有可能对《刑法》信用证诈骗罪的修改起到借鉴作用。 1998年,姜思国在一个交易会上认识了香港某公司董事长高某,双方遂产生合作意向,并商量办一个做钢材出口生意的合资公司。而姜思国的公司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因为具
有了这些证明后,姜思国找到高某商谈合作事宜。1999年11月,姜思国与高某所属的香港某公司投资成立了鞍山鑫煌轧钢有限公司,姜思国为法人代表,其以实物出资,香港的某公司拟出资100万美元。后来,香港公司发现姜思国不可信,100万美元的资金就没有投入。姜思国看到自己花费这么大的力气却无法弄到香港公司的百万美元,心里很不甘心,于是他决定利用这个合资公司的名义,向银行套钱,即通过信用证向银行打包贷款。 按理说,银行对申请打包贷款的企业资质有严格的规定,可是这一切却没有难住姜思国,这位造假高手通过一系列手段,在银行一位信贷员“帮助”下,顺利通过银行一道道审查,成功骗取了795万元打包贷款。 从2000年1月到6月,姜思国以鑫煌公司的名义与香港某公司签订了4笔钢材出口合同,弄到了4张信用证,姜思国就用这4张信用证,由自己个人的轻型轧钢厂作担保单位,4次在某银行鞍山分行办理了为期一年、用途为“购买原料”,共计795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姜思国取得这些贷款后,分别用于还个人借款、轻型轧钢厂的技术改造等,而由于轻型轧钢厂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其实姜思国是把银行贷款变成了个人的私有财产。案发前,姜思国只归还银行176万元,剩余619万元无力偿还。 2004年7月26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姜思国犯信用证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判决姜思国犯信用证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决后,姜思国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链接 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是指企业(出口商)如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以收到的信用证正本作为抵押和还款凭据,向银行申请的一种装船前出口融资。该项业务主要用于对生产或收购出口商品及其从属费用提供资金融通。企业凭海外银行开来的以企业为受益人的有效信用证正本,向银行申请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辽宁法制报)[编辑: 钱文胜](来源:东北新闻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