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规定重大车祸可举行事故认定听证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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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31日02:1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重大交通事故可听证 记者昨日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省厅日前制定了我省交通管理10条便民利民措施和5条规范民警执法行为规定,以期为构建“和谐四川”作出贡献。 10条便民利民措施:
一、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牌证。 二、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和地点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有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车辆。 三、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申请免费办理停驶登记和锁定登记信息。交警部门通过机动车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和路面执勤,努力发现并及时查扣涉嫌盗抢机动车,积极投入打击涉嫌盗抢机动车犯罪,尽力为受害群众挽回损失。 四、对情况特殊的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人员提供方便。 五、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信息网络等现代化手段,为群众提供方便。 四、对情况特殊的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人员提供方便。 六、商请县级以上医院或部队团级以上医院在车辆管理所设立体检点。 七、凡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办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应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举行交通事故认定听证会,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意见,并对相关证据进行核查。 八、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在今年内实行交通事故社会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备案制度,分期分批公布具备资格的交通事故社会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的名单,供当事人选择。 九、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时(紧急情况除外),要在该路段、分流路口设立指示牌,告知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原因、时间及分流路线。 十、建立群众接待日制度。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各市、州交警支队确定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为“领导接待群众日”,每个工作日执勤交警大队、车管所都要实行领导带班制度,解答群众咨询,接受群众投诉,处理疑难问题。 5条交通管理执法规定: 1、不准买卖或变相买卖驾驶证。 2、不准处罚因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不配套、不清楚而造成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3、不准为检验车辆指定调校单位和为交通事故损坏车辆指定修理单位。 4、不准在车辆、驾驶人管理中为其他单位、团体代把关、代推销产品、代收取费用。 5、不准参与驾校、汽车修理厂、洗车场、收费停车场等与交通管理有关的经营活动或利用职权为其提供方便。 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民警的检查和督察,发现违反规定者,一律按纪律规定予以处分。 交总宣 本报记者 龚锐 陈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