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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灵璧县尤集镇王浩建议土地调整应建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31日09:20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当前农村人地矛盾突出、土地调整机制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尤为明显。

  第三章第十九条“承包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升学、服兵役或者服刑、死亡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广大群众对死亡人口不得收回承包地持反对意见;对升学未毕业不得收回承包地可以理解,但对已毕业参加工作的不得收回承包地难以接受;服兵役已转干的、民办教师转正的、招聘干部转国家正式公务员的等不收回承包地,大多数群众不赞成。

  已有固定收入的群众参加分享土地经营权,挤占了其他人的利益,尤其是新媳妇、新生婴儿等新增法定享有经营权的人就无地可包,没有饭吃。死亡的人不得收回承包地造成死人与活人争地现象。再者与《合同法》精神实质不相符(人已死怎能去经营承包地)。更大的弊端:土地多的农户土地收效低而收入高,土地少的农户效益高而收入低,造成了新的贫富不均。前不久我和县农委的一位同志到尤集镇一个43户自然庄搞调研,人均2.5亩,31户农民赞同上述几种人承包地,实行接退地制度,接地排号,退地排序,每年10月1日为交地日期。占70%;8户无态度怎么都行,占20%;4户认为不应收回土地,占10%。

  《办法》第二十一条,对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调整。实际有的地方村集体通过分开拍卖发出去,收回遥遥无期。有的地方已被群众分开种植,村“两委”主要干部利益驱使不愿意重新发包,致使有四口之家的新户只有丈夫一个人的土地,媳妇和两个子女(计划生育政策应该生育两个子女的)均得不到承包地,不能保证生活。我们认为制定可操作性较强的土地调整机制是当务之急。

  以上建议请有关部门调研可行后,能在我省的《办法》中体现出来,保证《办法》公平、分正,为广大该得地却得不到土地的农民解决问题,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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