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不再是城里人的特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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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31日09:36 新华网 | ||||||||
常州晚报讯 自6月1日起,我市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市级统筹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过去的每人每月2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72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10%的标准,按月领取门诊医疗补助金37.2元。另外,此次我市把本市农村户籍职工纳入失业保险体系,只要依法参保,农民可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过去失业保险只是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特权",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
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我市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单位招用的本市农村户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2%和职工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标准、发放办法与城镇失业人员相同。本市农村户籍在职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也可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10%的标准,按月领取门诊医疗补助金;同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列支费用标准的50%,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失业前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性,可按市政府规定的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补偿标准的50%,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有关费用。失业人员报销医疗和生育费用总额累计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2倍。 据悉,单位在2005年5月31日以前招用的本市农村户籍在职职工,失业后失业保险待遇实行分段计算:2005年5月31日前的失业保险待遇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2005年6月1日以后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标准、发放办法与城镇失业人员相同。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失业保险金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朱建林 谢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