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办未成年人案新规:五类大欺小将定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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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09:40 新华网 | ||||||||
今起,四川省警方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须有律师在场,须对涉案少年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进行社会调查,以便对其准确定罪量刑和实施帮教。昨日下午,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将于今日执行的我省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多项新规。 公安:必须调查少年犯罪原因
昨日下午,四川省公安厅副厅长吴健通报说,我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目前仍呈高发、多发态势。记者注意到,今天正式实施的《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了办案机关的多项法定义务,如:对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提供心理辅导,对患病者应及时治疗;对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办案机关则应对该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状况、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形成社会调查报告并提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意见。这项新规中还规定,公安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邀请其家长、监护人或老师在场。 检察:六类不批捕四类不起诉 《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也将于今日执行,一旦警方在提请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未随案移送社会调查报告,检察机关将享有建议权。《意见》中还明确规定了6类可以不批准逮捕、4类可以不起诉的情形,以统一全省执法尺度:除存在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同案犯在逃等情形外,检察院可对具有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犯罪后自首等6大类情形的未成年人不予批捕;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等4类嫌疑人,检方可以不起诉或建议警方撤案。 法院:五类“以大欺小”是犯罪 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等现象在校园内外都比较普遍,省高院出台并于今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如何追究“以大欺小”者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据介绍,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钱财,情节轻微的,法院将不认为是犯罪;但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如行为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心理的,法院则将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司法:律师不得擅自中止援助 作为前3份文件的配套文件,省司法厅出台的《关于律师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也将于今日实施。该厅副厅长张晓勇介绍说,《意见》进一步扩大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个阶段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不得拒绝并擅自中止法律援助,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聂敏宁记者李韧实习生赵瑞敏)(责任编辑:余申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