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意民意是否一定相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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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11:28 京华时报 | ||||||||
作者: 周之南来源: 《中国青年报》 “永州异事”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引起热议,论者大都将问题产生的原因指向“官意民意”的范畴,认为永州市交警支队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代表的是虚假的“官意”,而被评为最不满意单位代表的是真实的“民意”。政府行事应该最大限度地顺从民意。这自然是无可辩驳的真理。但是,具体到刚评“最不满意”又列“省级文明”这件怪事上,是不是就证明
在这个讨论中,所谓“民意”大体是指民众的意愿,所谓“官意”大体是指政府的意志。根据湖南省的相关规定,省级文明单位必需的重要条件之一是“群众满意率高”。可见,“官意”必须考虑“民意”。而“群众满意不满意单位”的评议本来就是政府主导开展的活动,应该说“官意”十足。 在理想状态下,“官意”与“民意”是合一的,民众选举政府,政府贯彻民众的意志。当然,在日常的情形之中,“官意”与“民意”也可能是不统一的。什么时候“官意”与“民意”高度统一,什么时候政府部门的行动就更能得到民众的支持和理解。什么时候“民意”在“官意”中含量稀薄,什么时候政府部门的行动就会困难重重。但是,说某件事是纯粹的“官意”或纯粹的“民意”,显然是将事情绝对化、简单化了。 在追求法治政府的今天,“官意”不可能不考虑“民意”,尤其在制度设计阶段,这种趋势更为明显。但是,在永州交警获省级文明单位这件事上,在所谓“官意”与“民意”之间产生了如此强烈的反差,果然是“官意”与“民意”在本质上的相左吗?在我看来,事情的关键,是形式主义在作怪。也就是说,所谓文明单位的评选并没有动真格,如果动了真格,“群众满意率”的高下自然就会真实地显露出来,也不至于出现这样大的反差。 报道说,湖南省文明办已派人就这一事件进行调查。对于调查结果,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5月27日 文/周之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