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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 乱丢者最高罚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11:44 黑龙江日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本月1日开始实施单位处置建筑垃圾需要提出申请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不能混放

  本报讯记者5月31日从省建设厅了解到,《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于本月1日开始实施,该《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做出规定。

  据悉,本着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居民应当将装修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堆放到指定地点,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要征得市容环卫部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生活报)作者:吕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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