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减少关系案 黑龙江高级法院推出新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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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12:55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6月1日哈尔滨电(记者毕国昌)今天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省推出《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关系的规定》,此项规定共14条,从今天公布起生效。这是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专项整改的部署做出的一项举措。 近几年来,黑龙江省法院系统的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
从这次法院公布的规定看,主要涉及到三个部分内容:前10条为第一部分,以严格禁止的方式规定了法官十种不得有的行为,譬如向当事人及其请托人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情况和其它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第二部分即第11至12条规定了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名举报法官违反这次公布的相关规定,法院要采取的措施和处理办法。第三部分则是明确了《规定》的适用对象和实施时间。 为了便于这次规定的落实,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今天还对全社会公布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下属的16个中级法院的举报电话。1、黑龙江法院:0451823927972、哈尔滨市中院0451823773833、 齐齐哈尔中院045225761194、 牡丹江中院045389027285、 佳木斯中院045486201316、 大庆中院 04596389301、63893037、 鸡西中院046723685158、 双鸭山中院046942730529、 伊春中院 04583765626;376561110、七台河中院04648684006;868401311、 鹤岗中院 0468335816812、 黑河中院 0456828272513、绥化中院0455810200114、 大兴安岭中院0457212502315、 林业中院 04518633478816、铁路中院045186425988;8642613817、 农垦中院 0451551998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