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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珠落网离受审尚有多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13:0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贪官外逃、跨境追捕、成功归案,一直是民众关心的反腐桥段。最近,这一幕又将在外逃两年的贪官杨秀珠身上应验。据报道,杨秀珠已于近日被荷兰的国际刑警部门“抓获”(本版昨日报道)。而该犯能否被顺利引渡?多久后方能归国受审?这些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问题。

  一旦涉及国家间的司法合作,即便经过漫长的外交、法律斡旋,归国受审也并非逃犯
“抓获”后的必然后果。以1993年逃往境外的特大金融诈骗犯钱宏为例。当时,中国警方迅速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追捕。1994年与1997年,钱宏两度被有关国家抓获,尽管逃犯身份被确认,由于各国对待遣返态度迥异,直至2001年,该犯才被缉捕回国。初次抓获与回国受审之间,竟相隔7年。可见,对杨秀珠的引渡前景,我们也不能盲目乐观。

  既然已由国际刑警组织出具“红色通缉令”追捕,为什么仍会出现上述情况呢?这牵涉到对国际刑警组织的性质,以及对“红色通缉令”效力之理解。事实上,国际刑警组织并非凌驾于各国警察部门之上的“超级警察”,相反,它是以“协调”为主要职责的政府间机构,其实际运作,主要依靠设于各成员国的中心局。刑警组织本身并无搜查、逮捕之权。所以,准确的说法,应该是荷兰警方在国际刑警组织荷兰中心局的协调下,依国内法对杨采取了临时强制措施。

  至于备受瞩目的“红色通缉令”,也不能起到引渡杨秀珠的必然法律效果。因为“红色通缉令”仅相当于一种请求,表示国际刑警组织希望某人被拘捕或引渡,不具备强制效力。荷兰警方通过该通缉令获取临时逮捕杨秀珠的授权。临时逮捕之后,是否启动引渡程序,完全由荷兰政府决定,国际刑警组织并无直接引渡逃犯的权力。

  这样,能否引渡杨秀珠,又将转换为中荷两国司法部门间反复谈判、磋商的过程。尽管荷兰政府与我国香港地区缔有刑事协助协定,但与我国中央政府之间,则既无引渡条约,亦无协助协定,操作上缺乏具体依据。

  而国际引渡中的常见障碍,如“死刑不引渡”、“双重归罪原则”等,在杨案中也难以回避。但是,若外交、司法部门在以下三个方面付诸努力,押解杨秀珠回国归案,也并非遥遥无期。

  注重利用国际公约。荷兰也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之一,在合作打击各类腐败犯罪上,与中国承担了同样的国际义务。公约要求,各国应将各类腐败行为列为可以引渡的犯罪,在缺乏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公约本身也可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与10年前的钱宏案相比,国际公约显然能在杨案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请求国际刑警组织加大协调力度。在引渡方面,国际刑警组织并非全无作为,按照有关规定,国际刑警组织的职责之一,就是通过居间联络、协调、斡旋的方式,促成成员国间的引渡安排。在当事国同意的前提下,“红色通缉令”也可成为引渡的临时法律依据。

  适时转变观念,调整方法。在坚持司法管辖权的前提下,我国也可不受窠臼限制,适时作出有条件的承诺,避免谈判僵化在“死刑不引渡”的问题上。同时,尽量争取类似于驱逐出境的变通途径,使逃犯能被直接移交我国,省却繁琐的引渡手续。

  (据新京报)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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