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市民卖房按新规交税 新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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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13:37 武汉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黄峰 王丹妮) 今日起,房产交易实行税收新政,市房产局昨日紧急通知市、区各交易办证窗口,按新规定征税。 根据国家规定,今起,市民买房后不足两年就转手出售,应按房屋出售总价的5.8%征收营业税。昨日,市房产局市场处负责人称,营业税由房产部门代收,市、区各交易办证窗口将严格按新政策收税。
这位负责人还说,关于买房两年期限的时间如何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文件,以办房产证的时间为准。 据悉,我市旧的营业税征收政策是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一年内转手,以买进卖出差额为基础,按5.8%征收营业税,超过一年期限,免征营业税。 政策解读 解读1超过2年出售,免予征收营业税 《通知》要求,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进行审核后,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免征营业税。 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解读2不足2年出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如果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但业主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解读3不享受优惠的不能够减免契税 除上述几种售房外,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对个人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减免契税;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为保证购房者的权利,《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来源:武汉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