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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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15:16 温州新闻网 | ||||||||
温州新闻网6月1日消息:记者昨天从温州市市政园林局获悉,今起,我市开始实施由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为方便市民监督,规范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市市政园林局设立了投诉电话:88613456。乘客若在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受到伤害而得不到赔偿,可拨打该电话投诉。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的综合性法
一、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必须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即应该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公交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乘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如果不能证明伤亡人员是故意或者因自身健康原因所造成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拦、扣押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电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服务设施移作他用;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温州都市报寿田完袁曙 林摄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