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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检法司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意见细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16:3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司法:律师会见不限时间次数

  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明确扩大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并首次以文件形式规定了“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限时间和次数”。律师会见不限时间次数

  意见规定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外,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根据案件需要确定,不受限制。侦查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向驻所检察机构反映解决。

  解读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龚毅:律师会见不限时间次数是解决“会见难”问题的一大创新。规定检察机关负有对审判活动监督的职权,解决了律师“会见难”却不知向谁反映的问题,检察机关有职权要求安排会见,明确了实际操作的依据和可能。

  省司法厅副厅长张晓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扩大律师的权利更深层的意义是把它作为解决律师会见难的一个试点,先从未成年人案积累经验,争取突破,为成年人犯罪案中扩大律师权利作准备。警方全面讯问律师应在场

  意见规定律师在侦查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全面讯问涉嫌犯罪事实时应当到场,律师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场。凡是未成年人案件,只要侦查机关一行使权力,公安、检察机关应当立刻帮助提交法律援助申请。

  解读 张晓勇:律师可以说从侦查一开始到执行都能全方位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有利于减少冤案的发生。律师可以自行调查

  意见规定律师调查核实的建议不被侦查机关采纳的,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并将调查获取的材料提交相关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案件,应当进行证据开示。

  解读张晓勇:“证据开示”的规定使控辩双方证据可以在开庭前得到交换,让更多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得以采纳。律师可以自行调查的规定突破了以往在案件未移送法院之前,律师不能调查的限制。公安:未成年人不用戒具

  省公安厅在《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中首次明确提出“未成年人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并规定未成年人必须单独关押。

  《规定》提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严格限制使用拘传、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尽量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较低的措施;公安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对其执行逮捕时,不得在其学校或者工作单位进行。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对于有行凶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为限。

  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与犯罪嫌疑人分别关押、管理。对于在校学生,一般不得给予治安拘留处罚;对于家长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初犯和在校学生,不得决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检察院:初犯一般不批捕

  省检察院出台的《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规定:初犯、偶犯、过失犯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被教唆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的;犯罪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积极退清赃款、赃物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继续危害社会现实不大的,一般应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法院:判3年以下的一般不羁押

  省高院在《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未成年被告,一般不予羁押。《意见》还明确提出“对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意见》还规定了几种不按犯罪处理的情形,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钱财,情节轻微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意见》还创新地引入了社会调查制度,对被告的犯罪成因、社会背景做全方位的调查,社会调查报告可作为法官定罪量刑的一个酌定考虑情节。本报记者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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