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设和出售普通商品房均可享受优惠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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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19:40 新华网 | ||||||||
新华网重庆6月1日电(记者徐旭忠)重庆市公布的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实施细则中表明,对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的标准做出明确规定,此类房屋凡个人对外销售时购买时间已超过2年(含2年),即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重庆市确定的普通商品住房的标准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最大建筑面积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
据重庆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调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的积极性,重庆市正在积极研究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普通商品房的措施,按国家规定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信贷审核、税收征管等方面对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给予政策优惠。 同时,对符合普通商品房标准及相关条件的房屋出售可免征营业税。目前,重庆市规定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已报国家有关部委备案。重庆市个人对外销售购买时间超过2年(含2年)、符合规定标准的普通商品住房,可持这一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以及地税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税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完)(责任编辑:罗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