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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双屿事件一审有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0:00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日前,鹿城法院对“11·3”双屿事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扰乱交通秩序罪、放火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池浩生、程望等7名案犯2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去年11月3日,拖欠员工工资20余万元的鹿城区双屿工业区龙仔鞋业有限公司老板支某外逃。当天下午5时许,时任该公司厂长助理的池浩生带领公司员工百余人,到鹿城工业区泰力路拦车,致使泰力路及周边道路堵塞。

  闻讯赶到的公安干警一边维持现场秩序,一边耐心劝解,但该厂员工不听劝解,反而转移至104国道鹿城区双屿镇政府门口的道路上拦车,造成104国道鹿城区双屿段交通中断,引发周边道路严重堵塞,部分不法分子趁乱起哄闹事,掀翻、烧毁警车、轿车,导致消防车、公交车受损。

  法院认为,被告人池浩生带领员工上路拦车、阻碍交通,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并且危害后果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影响恶劣,应当予以严惩。其他6人的恶劣行为分别构成放火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程望、潭超顺点火烧车,还要承担9万多元的国家财产损失责任。贤群璐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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