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次制定审计移送案件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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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2:09 东方早报 | ||||||||
如果审计过程中被发现单位或个人挪用公款在10000元以上、私分各种回扣和手续费个人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将直接被移送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记者昨天从浙江省检察院获悉,该院和浙江省审计厅在5月30日联合发布通知,首次在国内对审计机关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标准作了细划。 为更及时准确掌握贪污受贿、侵权渎职等腐败案件线索,浙江省检察院、省审计厅建
该省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约定,审计中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可能涉嫌职务犯罪,需要由检察机关查处的,应通过《审计移送处理书》将有关线索及证据材料在审计结论作出后10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各级审计机关可视具体情况将相关文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也可以商请检察机关介入,提供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