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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次制定审计移送案件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2:09 东方早报

  如果审计过程中被发现单位或个人挪用公款在10000元以上、私分各种回扣和手续费个人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将直接被移送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记者昨天从浙江省检察院获悉,该院和浙江省审计厅在5月30日联合发布通知,首次在国内对审计机关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标准作了细划。

  为更及时准确掌握贪污受贿、侵权渎职等腐败案件线索,浙江省检察院、省审计厅建
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标准包括,审计中如发现个人挪用公款在10000元以上的;私分各种回扣、手续费个人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以上的;违反规定向个人和单位送钱送物20万元以上的;私分国有资产累计在10万元以上等13种具体行为以及其他可能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况。

  该省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约定,审计中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可能涉嫌职务犯罪,需要由检察机关查处的,应通过《审计移送处理书》将有关线索及证据材料在审计结论作出后10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各级审计机关可视具体情况将相关文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也可以商请检察机关介入,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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