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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因“编织袋事故”将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2:5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昨天下午,合肥市环保局通报,造成“5·23间二硝基苯中毒事故”的违法责任主体已初步认定,安徽海丰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省阜宁县日辉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废固法》有关规定,将为事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昨天,合肥市疾控中心认定,此次事故为一般性职业中毒事件。

  疾控中心

  启动应急预案

  5月19日至23日中午,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先后收治3名从事废品收购活动的患者,症状均为皮肤粘膜紫绀、手指麻木、血尿等。经医院职业病科诊断,3人均患有“高铁血红蛋白症”。由于三人症状相似,发病时间相近,引起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高度警惕。该院于23日下午4时向合肥市疾控中心报告此事。接到报告后,合肥市疾控中心立即启动突发性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迅速派出专家组深入现场取样调查,并对当地流行病学状况进行调查。经调查,3人发病均与接触同批收购的“间二硝基苯”编织袋有关。据合肥市疾控中心调查,5月18日中午12时,合肥市59中旁边的个体废品收购人陈协仓(无经营许可证)从一辆挂黄山牌照的货车司机徐勇手中购买一车编织袋。之后,陈协仓、徐圣田、徐圣芳、徐善珍、胡维盈5人便对编织袋整理打包,整个操作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当晚19时左右,徐善珍出现恶心、心慌、胸闷、口唇发绀,皮肤发紫,晕倒在地,被送到附近卫生所就诊。与此同时,其余4人也出现类似症状,并伴有血尿、口膜感染。徐善珍因病情不见好转,19日被家人送到安医附院治疗。当班医生认为可能是职业病,要其到市第三人民医院职业病科住院治疗。22日上午,陈协仓将该批编织袋转手卖给肥西县上派人张勇。张勇随即找来两位帮手,清点编织袋并送往肥西县严店造粒厂内。傍晚,造粒厂老板吴邦法又找了3个帮手再次清点编织袋。随后,接触编织袋的6人也出现血尿等症状。通过现场和流行病学调查,合肥市疾控中心认定,事故为一起间二硝基苯导致的轻度职业中毒事故。

  环保部门

  立即追踪溯源

  5月24日上午,合肥市环保局接到有关举报后,立即启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市环保部门专家严肃指出:“如此剧毒危险品,岂能再次随意转移扩散。必须由环保部门指定的专用交通工具拉到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进行无害焚烧处理。厂家如若拉回自行处置,必须到环保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转移领单。”当天下午,环保部门派出专用车辆,将上万条剧毒编织袋全部安全转移到江淮化肥厂仓库存放,并对编织袋曾经停留过的地点做环境危害的取样调查,同时对相关单位责任立即展开追查。据该局调查,肇事的剧毒编织袋印有间二硝基苯,生产厂家标识分别为阜宁县日辉化工有限公司和南京市六合雄州化工有限公司。这批编织袋是废品收购人陈协仓从江苏籍驾驶员徐勇处购得,而徐勇是从安徽海丰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运出的。进一步调查明确,安徽海丰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阜宁县日辉化工有限公司签订有间二硝基苯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包装袋由阜宁县日辉化工有限公司送货车辆带回。造成中毒事故的编织袋系安徽海丰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原料间二硝基苯的包装袋,由海丰公司的供应商、阜宁县日辉化工有限公司委托黄山市亚夏车队驾驶员徐勇送货,并要求其送货后带回此废弃包装袋至日辉公司,而18日中午,徐勇却将编织袋私自卖给废品收购站主陈协仓。据悉,徐勇的出门证时间为5月18日,包装袋数量为1800条。

  两家公司

  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调查结果,合肥市环保局初步认定,此次事故的违法责任主体主要系安徽海丰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省阜宁县日辉化工有限公司。前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违反《废固法》有关规定,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后者同样违反《废固法》,对其委托的车队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以及驾驶员非法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据悉,具体处理和处罚措施合肥市环保局目前正在拟订中,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方四新李兵丰贤胜·(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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