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厂价格调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2:5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 记者昨天从省物价局获悉,从本月起,我省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调整。 据了解,根据规定,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和省定流通费率标准,即民用爆破器材出厂指导价格允许上下浮动5%的幅度,改为上浮幅度为10%,下浮幅度维持5%不变。经营企业的流通费率标准仍按标准执行。
物价部门指出,民用爆破器材的具体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按国家规定的出厂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制定后,并报省物价局和所在地价格部门备案。 (孙昊)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