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定权利亟需实际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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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5:0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6月1日,四川公检法司分别出台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意见从侦查、起诉、审判三个司法环节明确了保护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和具体措施。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权利得到确认,“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不受限制。” 律师是法治得以平衡的重要力量,律师诉讼中的权利的每一次扩张都能在法制进程中
当下刑事司法的焦点问题中,律师会见当事人难是个绕不过去的话题。这说明,律师保护当事人的通道上障碍重重。 我国《刑事诉讼法》96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这一规定很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是律师享有的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利。然而实践操作中,几乎所有的在侦案件,侦查机关都要派人在场参加律师会见。侦查机关不派人在场,看守所往往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见,实践操作和立法本意是有距离的。 我们有理由担心,法律制度赋予我们的权利,会在操作环节形同虚设;我们更担心,实际操作对立法的“对策”使我们对是非的判断陷入混乱。因此,人们在为四川公检法司出台《意见》叫好的同时,更关注、也更想知道《意见》是否能不走样地得到执行。 四川省司法厅副厅长张晓勇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四川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扩大律师的权利,更深层的意义是把它作为解决律师会见难的一个试点,先从未成年人案积累经验,争取突破,为成年人犯罪案中扩大律师权利做准备。四川扩大律师权利的做法符合法治进步的方向。 《意见》还规定,“侦查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向住所检察机关反映解决。”这在制度上确立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关系,有利于督促侦查机关履行职责,但还是缺乏强有力的处罚规定。人们不禁想多问一句:律师权利的扩大能否得到实际保障?“没有监督,权力就会被滥用”,但监督要是不具体落实,权力仍会被滥用。所以,当司法机关阻碍律师行使权力时,能否启动具体的追责程序,能否对责任人进行实际处罚尤为关键。 为防止司法对立法的“对策”,立法应当考虑对司法出轨的惩戒措施,使司法必须按照立法本意行事。只有这样,立法上赋予律师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才有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