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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10禁令约束法官 接受钱物将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7:14 生活报

  本报1日讯省高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5月31日第22次会议通过,于今日向全省法官正式颁布并实施《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关系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法官如若违反此规定将被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法院举报电话同时向社会公布。

  《规定》共计14条。按照其规定的内容,大致可以将其分为三部分。其中第一条至第十条,以严格禁止的方式规定了法官十种不准有的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1、严禁法官徇私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2、严禁法官徇私拖延办案,故意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怠于履行职责拖延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3、严禁法官限制和妨碍当事人行驶法定的诉讼权利,或者以污辱性言辞以及其他方式侵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人格尊严。

  4、严禁法官向当事人及其请托人泄漏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情况和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

  5、严禁法官接受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宴请和钱物,借用、索要交通、通讯工具或其他财务供个人使用,要求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请托办理法官及其亲友私人事务,或者为其谋取个人利益提供便利。

  6、严禁法官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介绍、宴请与案件相关的法官,为其打探案情、疏通说情、转送钱物,或者以其他方式违法干预法官办案。

  7、严禁法官违反规定为当事人指定、介绍或推荐辩护人、代理人、中介机构。

  8、严禁法官主动要求承办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的案件,或者按照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请托指定承办案件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

  9、严禁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10、严禁法官明知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不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依法作出决定。

  《规定》除了限制法官的十种不准有的行为外,还对违规法官的处罚作出了规定。经初步审查举报基本属实的,应立即更换正在办理案件的法官,并及时将查办情况通报举报人。法官违反上述禁止性的规定,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法官违反上述规定而包庇袒护,或者对举报不及时查处、纠正的,将追究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规定》同时指出,除了适用直接处理案件的法官外,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也作为本规定的规范对象。(本报记者 孙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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