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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状况不明晰 海关执法遭遇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8:39 法制日报

  知识产权状况不明晰海关作难有关人员剖析根源提出解决办法

  本报记者蔡岩红

  最近,福州海关查获了5起涉嫌侵犯“TIGER”商标权或“TIGER950”专利权的汽油发电机组案件。该关法规处张平处长向记者反映,因案件牵扯多项知识产权权利交叉,给海关
执法带来极大困惑。据福建泰格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介绍,“TIGER”汽油发电机组是中国汽油发电机行业出口产品第一品牌,近年来一直被同行仿冒。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侵权产品总值超过2亿美元,2005年更显大幅增长趋势。

  四项近似的“TIGER”在总署备案

  据了解,目前在机电产品类别中,“TIGER”商标并未在我国注册,但在同类商品上却有4项知识产权与之密切相关,且都在海关总署进行了备案。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海关对在进出口环节有侵犯上述4家权利人的商品都可提供主动保护。但因“TIGER”这5个单独的字母目前尚未注册,海关在查获涉案货物上有“TIGER”标识时,只能以同类商品的近似侵权立案调查。当海关查验发现进出口货物使用了“TIGER”标识,而收发货人又无法提交任何一家权利人出具的授权资料的情况下,海关只能分别通知两家权利人,并根据权利人回复与提交担保的状况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进出口货物在涉嫌侵犯“TIGER”商标权的同时还涉嫌侵犯“TIGER950”或“汽油发电机(组一)”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海关还应和黄纯或黄华堂取得联系。即,海关在查获和“TIGER”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嫌疑案件后,需要及时做出和哪个权利人进行联系的判断,并付诸实施。

  福州海关下属的马尾海关查获的一系列涉嫌侵权“TIGER”商标权的案件,就是在这种情形下发生的。

  权利人相争海关难断保护谁

  案例一:2004年9月2日,福建福安某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汽油发电机组,经查验发现,其中有745台涉嫌侵犯权利人黄纯的“TIGER950”外观设计专利权。海关遂通知了黄纯。

  黄纯在法定期限内向海关提出了扣留货物的申请并提交了担保金。但A公司称,其为福建泰格的子公司,该批汽油发电机组得到了福建泰格的事先授权,属于授权产品,否认侵权,并提交了福建泰格出具的授权资料。

  在向海关提交的《担保放行申请书》中,A公司对黄纯的专利权又提出了异议,认为福建泰格所拥有的“Tiger及图形”组合商标,1995年就在商标局注册,2003年10月,福建泰格法定代表人黄华堂,还就福建泰格TG950型号的汽油发电机组外观设计取得了专利权;而黄纯2002年5月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TIGER950”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晚于福建泰格的“TIGER”商标权注册日期,存在着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情形,因此,认为黄纯的“TIGER950”外观专利权侵犯了福建泰格的商标权。

  据此,该批货物在A公司提交了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后,海关依法予以反担保放行,并将放行情况通知了黄纯。

  然而事情尚未了结,不久前,A公司向海关申请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同时向海关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其对黄纯汽油机组(TIGER950)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案例二:近日,保定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740台汽油发电机组,该批货物使用了“TIGER”标识,企业无法提供授权资料。福州海关遂将上述情况分别通知了两家权利人,福建泰格认为该批货物侵权,请求海关予以扣留,并提交了知识产权担保金,南通泰格则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

  在调查过程中,B公司称该批货物为外商指定“TIGER”品牌购买,生产之前得到了南通泰格的口头授权,所以不属于侵权货物,并向海关补充提交了南通泰格出具的授权书。福州海关联系南通泰格就授权书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福建泰格。福建泰格认为涉案货物“汽油发电机组”属于内燃动力设备,福建泰格的《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具体商品有发电机的具体列名,南通泰格《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具体商品不包括内燃动力设备,所以福建泰格才是“内燃动力设备、汽油机”商品的“TIGER”商标权权利人,南通泰格无权就涉案货物做出授权。海关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多次调查,仍然无法做出侵权的确切认定。

  根源在于产权人状况不明晰

  福州海关法规处负责人张平告诉记者,由于各种原因,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情况较为复杂。如在上述案例中,“TIGER”发电机在一定情况下可能涉及到两个商标权及两个专利权,且4项知识产权分属于不同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上4项权利在海关总署均有备案,海关均有主动保护的职责。因此,不同的权利人对于同一案件可能众说纷纭,牵扯不清,使海关对案件调查陷入困境。特别是当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多个的情况下,到底该保护哪个权利人很难判断。

  此外,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据此,如果海关发现,某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其他在先的合法知识产权存在冲突时,海关将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因为该专利现在还有效,虽然不久之后将可能无效,但海关并没有判定专利无效的权力,如果不保护,就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保护了,则海关根本就没有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而是保护了一个明知随时可能无效的知识产权。因此,在知识产权状况相对混乱的情形下,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相当被动。上述案件中因知识产权状况的不明晰,给海关执法带来无法判断的困惑。因此若解决此问题还要从根子上寻求解决的办法。

  对此,海关呼吁相关权利人,在发现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自身的商标注册类别相同,且存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时,应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阻止其生效。对已经生效的,要尽快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否则,可能使自身日后的发展陷入困境。

  而要解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时,要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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