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V事件:法规盲点下的“游击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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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8:55 沈阳今报 | ||||||||
在苦等一年之后,身陷“ M TV版权事件”的钱柜、统领等终于在昨天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上海两家法院都按一首歌一千元的标准对涉案的KTV开出罚单,而在此前北京、深圳的先例中,赔偿数额高达8000到10000元/首。(见昨天今报经济版) 去年3月,深圳80家卡拉OK歌舞厅面对近10亿元的“灭顶之灾”,向当地人大常委会发公开信请求“明鉴”(2004年8月9日新华网)。笔者认为,应从版权诉讼的法源角度考虑,
笔者了解了几起案件,注意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就是法官最希望双方能够“接受调解”。这说明什么呢?如果连法官都觉得有点棘手,混沌的法规也许到了“动一动”的时候了。实际上,我国《著作权法》“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到法律保护”规定中“类似”一词是极其混沌的,随着现代娱乐业的发展和数字技术的应用,能归属于“类似”一栏中的事物仿佛很多,可是真到了法庭,很多时候是辩不明白的。 寄希望于法规的修订或许显得“理想化”了一点,那么活跃在MTV事件中的娱乐业行业协会能否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呢?好像也不是那么乐观。本来,作为第三方独立的行为主体,应该以一种前瞻性眼光,审时度势地来协调并梳理一些争端。然而,我们现在看到的行业协会,几乎都是从保护本地歌厅利益的角度出发的,而对MTV侵权本身“不以为然”,这显然是轻重不分的。 一个行业健康与良性的发展,固然需要各利益主体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然而,如果法规盲点成了这一行业的累赘,甚至带来了颠覆性的危险,那么法规也许值得“缝补”一下了。同样,一个行业理性与持续的繁荣,离不开不偏不倚、本末分明的行业协会的协调与集体管理组织的治理。我们希望有关MTV版权的诸多争议在“上下齐动”的基础上尽快告别“游击战”状态,以防侵权的屡禁不止和诉讼风暴给整个娱乐及文化产业造成切腹性的伤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