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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法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应采取节能措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9:03 解放日报

  本报讯(孟知行 陈春艳)昨天,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发布了市政府常务会议最新通过的《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上海的建筑将从今年开始,陆续穿上“节能外衣”。

  节能目的:省下100万千瓦

  目前,本市的建筑使用能耗已占全市能耗的20%左右,其中,空调制冷用电尤其值
得关注。据统计,2004年夏天,本市最高峰用电负荷的1500万千瓦中,用于空调制冷的负荷达到500万千瓦。而如果通过对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包括外墙、屋顶、门窗)的节能改造以及提高空调器能源效率,据推测则可削减高峰负荷约100万千瓦左右。

  《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意义正在于此。焦扬介绍,如果一幢多层建筑根据《管理办法》采取节能措施,在标准工况条件下(即冬季室内保持18℃,夏季室内保持26℃),全年空调电耗可降低47%,居住者的舒适程度也能得到一定改善。

  节能标准:新建楼房全部遵循

  新出台的《管理办法》从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包括外墙、屋顶、门窗的节能)和建筑用能设备设施节能(如中央空调、通风管道等设备、设施的节能)两大类,对本市建筑节能管理,用能设备和设施节能管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节能技术创新和研究,建筑物使用装饰,装修节能设施的保护,节能监督检查及违法处罚等方面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本市新建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标准采取节能措施,对于目前本市没有达到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围护结构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建筑的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

  《管理办法》规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建筑物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实行严格节能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同时,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及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管理办法》:行政处罚

  据测算,按现有的节能标准,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节能措施后可节能25%,其成本只是每平方米建筑增加100—150元,通过节能效益在5年到8年左右即可收回。

  《管理办法》明确鼓励建筑节能技术创新和研究,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同时,对违反《管理办法》规定,采用本市禁止采用的建筑材料或者建筑用能系统的行为,将进行行政处罚。对于不按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的行为,都将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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