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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对不超标扰民噪声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09:26 中国环境报

  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批准,重新修订后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于日前正式公布实施。针对影响居民休息的娱乐、施工、房屋装修等活动,修订后的《条例》明文规定上述活动“不得产生环境噪声,干扰他人生活”,执法人员可以对产生长时间、持续的、不超标噪声的扰民行为进行执法。

  根据人们对粉尘、辐射污染越来越关注的新变化,《条例》规定,在居民居住区内开
办、设立产生烟尘、粉尘、有害气体、污水、噪声、振动、辐射等生产经营项目、设施的,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其中粉尘和辐射为新增项目。修改后的《条例》还规定,在居民楼内设立中央空调、换热站的,必须按照环保要求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条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振动扰民等部分条款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以让噪声污染远离居民。从群众举报的噪声污染信访案件来看,在居民区内开办露天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空车配货场点、加工场点、机动车修配厂等产生的噪声,群众反映强烈。原《条例》规定,对这些经营项目允许开办的标准是不产生污染,但环境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测时往往发现虽不超标但扰民。因此,新《条例》将限制标准中的“污染”一词去掉,明确规定上述经营项目只要产生噪声、振动就可以禁止。同时,在居民楼内禁止开办的项目中增加了加工厂、饭店、酒吧等类型。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制定于2001年,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群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原有《条例》的某些条款已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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